天津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发布日期:2024-0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重要指示精神,适应新时代教育信息化工作要求,规范完善我 市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为天津教育事 业发展和科学决策服务职能,逐步解决教育数据孤岛问题,化 解教育信息化蓬勃发展但缺乏整体规划等问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 目标纲要》《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市委网信办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教育信息化项目是指天津市教委直属 单位、直属学校、市属高校、机关各处室信息系统新建(升级) 项目、购买服务、运行维护,支撑各单位各部门履行管理和服 务职能的一切信息化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 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系统、 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相关支撑体系等。涉密信息化项目的建设部门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建设。
第三条 教育信息化项目必须以“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为核心理念,坚持“面向发展、育人为本,应用驱动、共建共享,统筹规划、特色推进,深度融合、引领创新”的基本原则,做好安全保障、明确人员职责、强调流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市教委是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 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申请、日常管理、项目批复等,具体信息化 建设项目由天津市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负责论证评审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主任1人,副主任6人,专家委员 会委员若干,专家委员会由各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网络安全 和信息化相关专业职称、各单位同意上报并通过市教委复审的 人员组成,外地专家由兄弟省市教育部门按条件推荐。专家委 员会主要职责:协助市教委提出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参与制定 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相关措施;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专家 开展课题研究,以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的起草工作;经主管 部门授权,组织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经主管部 门授权,根据行业用户及有关单位的申请或委托,推荐专家参与评价、推广、普及、咨询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和社会资金进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部门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需求,编制项目 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同时,按照项目金额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
第七条 所有项目均应编写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估算总 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对估算总投资在500 万元(含)以上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申报 材料可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 对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可直接 申报初步设计方案,并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增加可行性研究的内 容,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要求。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教委建立信息化项目库,每年4月、10月组织项 目入库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教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立项 申请函、建设方案及相关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项目经市教委初审后进入专家论证环节,项目经过评审后进入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专家论证须按以下方式进行:
1.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2.30万元以下项目须选取专家委员会成员3人以上作为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
3.3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须选取专家委员会成员3人以上作为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其中必须包含一名副主任;
4.5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须选取 专家委员会成员3人以上作为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其中必须包含主任;
5.2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选取专家委员会成员5人以上作为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其中必须包含主任。
第十条 项目审核应遵循客观、科学、合规原则,对项目的 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专家组要对项目审核负责。重点从以下方面审核: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及我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2.建设目标、需求分析的明确性;
3.单位业务系统现状,新申报项目是否重复建设;
4.项目建设是否遵循全市数据标准化要求,包括:数据目录、数据结构、数据质量、数据交换规则等;
5.数据共享开放情况;
6.对我市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共用情况;
7.系统安全性和风险;
8.项目的实用性、绩效考核指标的合理性、项目建成后的交付成果;
9.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 (IPv6) 的情况;
10.技术路线、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经费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报市教委,进行项目出库批复工作。入库项目2年内未落实资金建设的,需重新申报入库。未经出库批复的项目不允许进行项目建设。
第四章 材料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1.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前期调研分析工作,可以自行编制 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 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 点、拟建规模、网络安全防护、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
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和支撑资料。
2.国家对特定领域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深度有要求的,要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项目建设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 性研究。项目建设部门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咨 询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 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网络安全防护等进行全面 分析论证,充分论证资金筹措方案。涉及市级预算资金安排的, 需事先征求市教委财务部门意见,有效避免财力无法承受的项 目上马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采购范围、组织形式和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
1.项目建设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 设部门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 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包括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两部分。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 备规格、技术参数、网络安全防护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 的深度。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包 含编制费、评审费、专项设备采购费、软件开发费、监理费、 培训费、集成费、测评费、信息资源建设费、项目建设其他费用等。
2.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范围,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
3.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 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度10% (含)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 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 未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度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涉及市级政务信息化的建设项目,按照市委网信办有关文件要求编写材料,由市教委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批。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市教委初审后,自行组织 开展项目各阶段专家论证工作,专家委员会按照工作要求抽取专家参加论证评审。
第十七条若存在以下情况,项目审核不予通过,项目建设部门修改后重新提交材料:
1.立项材料不齐或有误、立项方案要素不全等。
2.未做好统筹规划、存在重复建设问题;未利用公共信息化 基础设施问题;以及未描述数据需求、数据产生和数据共享情况等问题。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
1.项目建设部门负责评审汇报。汇报材料包括:建设方案、答辩 PPT、 政策材料、往年合同(如有)等。
2.现场评审。专家根据立项方案,结合项目建设部门现场答辩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3.评审结果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未通过:
(1)评审结果为“通过”的项目,由专家现场签署意见。
(2)评审结果为“暂缓通过”的项目,需要对专家意见逐 条应答,调整方案后重新申报。同一项目三次评审结果为“暂缓通过”的,本年度不得再申报。
(3)评审结果为“未通过”的项目,申报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不得改头换面进行申报。
第六章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 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 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 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应严格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部门应当 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对于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且实施难度较低的项目,可不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获批的初步设计 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 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变更: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2.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3.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审批的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项目仅涉及取消部分建设内容的,在确保项目完整性和总 体建设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由项目建设部门会同需求提出部门进行取消,并及时将变更材料报市教委备案。
2.项目变更非单纯取消建设内容,变更内容涉及金额不超过 立项批复金额15%且涉及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 部门会同需求提出部门共同提出调整需求申请,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3.项目变更非单纯取消建设内容,变更内容涉及金额超过立 项批复金额15%(含)或涉及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或 变更后项目投资规模超出立项批复金额的,应重新编制项目方案,并按项目立项程序重新申报。对于未上报或未经市教委同意就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改变
设计方案等违规变更的项目, 一律不予调整。
第二十三条 涉密的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运维,须按照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标准,与保密设施的建设、运维同 步进行。涉及密码产品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密码工作有关规
定开展设计、建设、运维。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网络安全 工作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 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强化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加强涉密信息系统与 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 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 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遵守网络安全、质量 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项目预算应主要用于 项目建设,原则上软硬件投入应占总投资80%以上。项目建设 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 等问题,项目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市教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是指信息化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论证 审批的规模和内容建设、是否完成整体建设情况、是否达到目 标要求等进行的评审检验。项目验收应当强化对项目应用效果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投资概算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 项目建设部门会同需求提出部门共同组织,由市教委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为组长进行验收;投资概算在2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会同需求提出部门共同组织验 收,市教委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专家组进行验收。项目建设部门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向市教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项 目验收时要明确交付使用的资产产权归属,未 明确产权归属单位的,不予以通过项目验收。产权归属单位要 及时将资产计入本单位资产账簿,项目验收移交后,资产按照 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不得交付使用。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部门应按验收意 见和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交付后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 度,项目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信息化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档案管理 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及验收工作。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 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第八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组织需求提出部门开展项 目测试、部署、试运行等工作,配合需求提出部门开展培训、 用户应用等工作。项目建设部门负责系统网络平台的运行安全和归集、存储数据的安全责任;使用部门负责本系统网络平合内容安全和数据使用的安全责任,负责前台应用系统用户账号、权限的统一管理及使用安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进行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形成项目 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主要问题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在项目验收通过并投入运 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及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 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教委,并对自评价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市教委结合项目建设部门的自评价情况,可以 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第三方咨询机构选择有代表性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 同联动,各单位已建的信息化项目及新建的信息化业务系统应当按要求汇聚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接受网信、财政、审计和纪 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 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九条 市教委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教育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的招标采购、 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 理。发现违反国家、天津市等有关规定或者论证审批要求的, 应当要求项目建设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 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 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市教委将予以通报批评,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 分。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 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区教育局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的管理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正式施行之 前,已完成审批手续的教育信息化项目,仍按照原审批程序继续办理其余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教委负责解释。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