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和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通告》的精神,现就本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机构(包括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社团)和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引自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市非经营性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备案的前置审核工作。
二、  本市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所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的备案工作,受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委托,由我委直接受理备案;教育系统外各类机构所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的备案工作,仍由天津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按天津市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通告》要求办理。
三、  本市教育系统内各级各类教育机构所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包括教育机构(含学校网站)、教育机构内具有一级域名的网站和有教育栏目的网站。备案工作从2005年1月12日至2005年1月20日。为使各单位备案工作顺利完成,我委与通信管理局将联合对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教育系统内备案工作将委托我委信息管理中心集中受理。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由专人负责,以保证教育系统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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