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校园网电子信箱服务条款
作者:admin 来源:信息化办 发布日期:2004-12-07
一、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电子信箱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院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所有。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按照其公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只有通过如实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校园网电子信息申请表》并经信息化办备案后,方可享受电子信箱服务。
二、服务简介
校信息化办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各项服务,而这种服务是免费的。用户必须:
(1)具备相关的上网设备,包括电脑、调制解调器及配备上网装置。
(2)个人上网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相关费用。
电子信箱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院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办)所有。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按照其公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只有通过如实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校园网电子信息申请表》并经信息化办备案后,方可享受电子信箱服务。
二、服务简介
校信息化办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各项服务,而这种服务是免费的。用户必须:
(1)具备相关的上网设备,包括电脑、调制解调器及配备上网装置。
(2)个人上网和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相关费用。
(3)提供及时、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4)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
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合法有效,校信息化办保留结束用户使用电子信箱各项服务的权利。
用户在享用各项服务的同时,同意接受校信息化办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三、服务条款的修改与修订
校信息化办会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会尽快通知用户,对于由此而造成的用户的损失,校信息化办不负担任何责任。
(4)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
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合法有效,校信息化办保留结束用户使用电子信箱各项服务的权利。
用户在享用各项服务的同时,同意接受校信息化办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三、服务条款的修改与修订
校信息化办会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会尽快通知用户,对于由此而造成的用户的损失,校信息化办不负担任何责任。
校信息化办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用户的权利。用户接受校信息化办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校信息化办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四、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校信息化办的一项基本原则。未经用户授权,校信息化办不得公开用户的姓名、住址、出件地址、电子邮箱、帐号,除非校信息化办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息在以下几种情况是必要的: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在国家有关机关查询时,提供用户在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2)遵从产品服务程序。
(4)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五、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您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用户,您将得到一个密码和帐号。如果您未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而对您、校信息化办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您将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改变您的密码和图标。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报校信息化办。
六、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明确同意邮件服务的使用由用户个人承担风险。服务提供是建立在免费的基础上。校信息化办明确表示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校信息化办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校信息化办拒绝提供任何担保,包括信息能否准确、及时、顺利地传送。用户理解并接受下载或通过任何服务取得的任何信息资料取决于用户自己,并由其承担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和责任。校信息化办对在服务网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都不作担保。用户不会从校信息化办收到口头或书面的意见或信息,也不会在这里作明确担保。
七、有限责任
校信息化办对直接、间接、偶然、特殊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不正当使用产品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类似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
八、用户管理四、用户隐私制度
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校信息化办的一项基本原则。未经用户授权,校信息化办不得公开用户的姓名、住址、出件地址、电子邮箱、帐号,除非校信息化办在诚信的基础上认为透露这些信息在以下几种情况是必要的:
(1)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在国家有关机关查询时,提供用户在网页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2)遵从产品服务程序。
(4)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和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
五、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您一旦注册成功成为用户,您将得到一个密码和帐号。如果您未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而对您、校信息化办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您将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随时改变您的密码和图标。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报校信息化办。
六、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明确同意邮件服务的使用由用户个人承担风险。服务提供是建立在免费的基础上。校信息化办明确表示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校信息化办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校信息化办拒绝提供任何担保,包括信息能否准确、及时、顺利地传送。用户理解并接受下载或通过任何服务取得的任何信息资料取决于用户自己,并由其承担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和责任。校信息化办对在服务网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都不作担保。用户不会从校信息化办收到口头或书面的意见或信息,也不会在这里作明确担保。
七、有限责任
校信息化办对直接、间接、偶然、特殊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不正当使用产品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类似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
用户单独承担发布内容的责任。用户对服务的使用是根据所有适用于服务的地方法律、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标准的。用户承诺:
(1)在利用校信息化办的各项服务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的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a)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在利用校园网的服务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3)不利用校园网的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a)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b)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c) 未经允许,对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d)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e)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4)不以任何方式干扰校园网的服务。
(5)遵守校信息化办所有其他规定和程序。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校信息化办发现其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段第(1)条所列内容之一,依据中国法律,校信息化办有权立即停止各项服务,并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九、保障
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用户校园网的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其它人使用用户的电脑、帐号和其它知识产权的追索费。
十、结束服务
用户或校信息化办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校信息化办服务不满,用户只有以下的追索权:
(1)不再使用校园网电子信箱服务。
(2)结束用户使用服务的资格。
(3)通告校信息化办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校信息化办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
十一、通告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校信息化办会通过邮件服务发报消息给用户,告诉他们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情。
十二、邮件内容的所有权
用户定义的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相片、录象、图表;在广告中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这些内容均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用户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十三、电子邮件信息的储存及限制
校信息化办不对电子邮件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没有对电子邮件的传输量规定上限,但存储量限制在10M以内,如果超出,将会造成邮件丢失。另外校信息化办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邮件服务条款的要求的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邮件服务条款的规定,将会中断其邮件服务的帐号。,